该办法提出,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研究。
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资助方面,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按上年度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实际投资总额的30%,择优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上年度无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可申报省级科技相关项目计划,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省科技厅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按平台建设期内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预算总额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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