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冠县质监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假冒轴承包装盒案。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32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的标识为“某品牌”轴承包装盒半成品予以没收,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生产的轴承包装盒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以上行为已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27条规定,属涉嫌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冠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轴承盒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工人正在印刷标识为“某品牌”的轴承包装盒,现场存有轴承包装盒半成品纸片2000张。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轴承包装盒委托手续,涉嫌为制假售假者提供包装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生产的轴承包装盒半成品进行了异地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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