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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值千亿翠宏山铁矿只卖三亿 “贱卖”的背后
  • 发表日期:[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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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钢企重组改革民不聊生,一方面国际铁矿石价格压制国内钢企生产,节能减排的压力甚至让钢企停产,但终不至于到了拿国有资产任意挥霍的地步,价值千亿翠宏山矿只卖三亿元为哪般?

        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辖区内的翠宏山铁矿曾被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下称六院)和有关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翠宏山铁矿在小兴安岭林区腹地,关于翠宏山矿的储备与价值,根据六院2005年1月提供的勘察报告显示:矿区范围内矿石地质总储量1.5亿吨,其中有色金属储量8千万吨,铁矿石储量7千万吨,回采矿石中共含有11种金属元素,其中达到工业选矿回收品位的有铁、钼、钨、铅、锌、铜6种金属元素。铁矿石原矿平均品位为48%,最高达到63%,钼矿平均品位为0.134%,钨矿平均品位为0.153%,资源总价值达到千亿元。该矿具有矿体规模大,连续性好,矿石品位和资源利用价值高,运输条件优越等诸多优势。

        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西钢”)竟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款得到该矿97.5%的股份。此事受到当地社会各界和多位矿业专家质疑,有关专家直指在矿山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未走合法招拍挂转让手续,“贱卖”了翠宏山矿。《经济参考报》笔者经过深入调查,翠宏山铁矿“涉嫌贱卖”一事浮出水面。

        笔者获得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2009年4月印发的一份建议称,“翠宏山铁矿是逊克县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之一,储量丰富,矿区铁矿石总储量6834.6万吨,钼储量9.39万吨,钨储量12.16万吨,锌储量51.37万吨,铜储量3.21万吨,并伴生铅、银、镉、铟等矿产,总资源储量在800亿元人民币以上。”

        随着时间推移,该矿增值潜力巨大。翠宏山矿业内部一位高层称,“在2010年2月,按照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翠宏山铁矿的价值在2000亿元至3000亿元之间”。

        但相关部门对翠宏山铁矿价值的认定,并没有在企业改制中得以体现。

        2005年11月29日,收购方通德集团旗下子公司深圳市品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国资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7亿元收购后者所持有的西钢100%的股权。

        西钢内部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收购方当时看中的核心资产是西钢所属的翠宏山铁矿。西钢在改制时只申报了其所持翠宏山铁矿60%的股权,而工商资料显示,西钢持有该铁矿97.5%的股权(六院仅持股1.5%)。有关专家指出,从股权份额差异上来看,有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嫌疑。

        根据西钢改制时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西钢改制前的资产评估截止日期是2004年11月30日。显然,西钢持有翠宏山铁矿97.5%的股权在改制过程中并没有被列入资产评估范畴之内。

        《经济参考报》笔者从黑龙江省国资委了解到,2005年5月,西钢旗下的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翠宏山铁矿经北京天地人国土资源评估公司将探矿时实际发生的探矿费用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确认,该矿探矿权价款定为3.1亿元。此笔款项由改制后的西钢于2008年8月足额上缴。

        一位矿业专家对《经济参考报》称,该款项仅为探矿权价款,并非矿山价值的评估。此外,上述探矿权评估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也就是说,储量丰富、前景看好的翠宏山铁矿在西钢集团改制时居然没有资产评估,而仅仅是以实际投入作价的。由此,西钢仅以极少的投入就获得了价值千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

        对于西钢改制时向财政缴纳的3.1亿元探矿权价款,有矿业专家表示,这只是对国家前期勘探投入的弥补,不代表该矿的价值,不能说这个矿的价值就是3.1亿元。

        有关专家的质疑并没有改变翠宏山铁矿探矿权转让的进展。2009年6月,在黑龙江省政府的协调下,六院上交了其持有的探矿权证,翠宏山矿业公司顺利取得了翠宏山矿的探矿权。

        依照《勘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探矿权)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可以提出开采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西钢已经完全拥有了申请翠宏山铁矿采矿权许可证的资格,西钢因此得到了翠宏山铁矿的价值的拥有权。

        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翠宏山铁矿转让探矿权时显然没有按此规定办理,而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

        《经济参考报》笔者了解到,六院曾对此提出异议。六院于2008年11月上报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关于加快和妥善解决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合作开发存在问题的汇报》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作为西钢集团接续铁矿资源的提法是很值得商榷的:一、当时正处在计划经济的年代,是完全按照计划经济的发展思路和规划模式做出的决定,而现在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年代,由市场配置资源;二、西钢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其后备资源基地只有靠市场完成配置,而不是靠政府文件。

        黑龙江省国资委的一份材料显示,“西钢集团改制时,翠宏山矿无采矿权,不具备评估的条件”。该材料进一步说明,矿山资源的所属是以采矿权为标准。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才取得翠宏山探矿权,目前采矿权正在办理之中,因此当时不能评估作价。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顾问傅强认为,探矿权、采矿权都是有价权益,转让过程中是一个招标条件和资产项目,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时,矿权转让必须评估,转让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因此,很多矿业专家接受笔者采访时直指,翠宏山铁矿在西钢改制时涉嫌被“贱卖”。

        据了解,西钢是始建于1966年的国有企业,后改制成民营企业,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截至目前,企业总资产47.9亿元,据2009年1月发布的2008年黑龙江民营企业50强排行榜,西钢以57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第一。

        对于各方对翠宏山铁矿被贱卖的质疑,西钢董事长苗青远在该公司内部刊物《西钢报》上就此问题表示,翠宏山矿在国土资源部一直被认为是呆矿,到现在都还没有开采,该矿价值2000亿至3000亿没有依据。他称,矿山的探矿权后来经过了北京天地人国土资源评估公司评估了3.1亿元,2008年8月改制后的西钢集团已经将价款上交财政厅。而且在改制之时,西钢净资产已经将翠宏山注册投资计入,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众多矿业专家对西钢改制后翠宏山铁矿的价值认定存在的异议,《经济参考报》笔者在采访期间多次致电西钢,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翠宏山铁矿不仅涉嫌“贱卖”和“非法转让”,而且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翠宏山矿业)还存在着无证生产、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甚至酿成两起死亡事故才被叫停等诸多更为触目惊心的问题。

        一问:翠宏山矿是否“贱卖”

        西钢董事长兼翠宏山矿业董事长苗青远称,翠宏山矿产“价值千亿是笔者主观臆断”,其探矿权不存在“贱卖”问题。

        其实,翠宏山矿产“价值千亿”是翠宏山矿业自己公布的数据。2009年11月10日,翠宏山矿业在一份为招聘人才公开打出的公司《简介》中明确宣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项目是西钢集团近年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大型建设项目之一,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2387.10-1.76%]。”“资源总价值达到千亿元。”

        苗青远本人在10日新闻通报会也承认,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简称六院)对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进行了“详细勘探”,“已查明地质储量1.5亿吨,其中有色金属储量8千万吨,铁矿石储量7千万吨,回采矿石中共含有11种金属元素。铁矿石原矿平均品位为48%,最高达到63%;钼矿平均品位为0.134%;钨矿平均品位为0.153%。”而地矿专家正是据此做出评估:按照2005年市场价计算,翠宏山矿资源储量价值达1000亿元。

        截至目前,《经济参考报》笔者看到的对翠宏山矿产价值最为保守的说法也超过800亿元。2009年4月,由黑龙江省政府参事周世昌等6人在写给省政府的《建议》中称:翠宏山矿总资源量在800亿元人民币以上。

        那么,是否存在“贱卖”问题呢?据苗青远介绍:翠宏山矿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六院以探矿权权益入股翠宏山矿业,与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矿产开发建设。2005年5月16日,翠宏山矿业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西钢占股97.5%、六院占股1.5%、伊春林管局1%;2009年6月,翠宏山矿业注册资本变更为3.5亿元,股权比例变为西钢80%、六院15%、伊春林管局5%。

        “如果按照‘探矿权权益入股’的说法,这就更涉嫌‘贱卖’了。”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荣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即使按六院在注册资本3.5亿元的翠宏山矿业中拥有15%的股份计算,这意味着价值千亿元的翠宏山矿在此被作价5250万元转成由六院所持国有股份。”

        二问:“协议出让”是否合法

        “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苗青远说,翠宏山铁矿探矿权转让未走招拍挂程序“合法合规”。

        据苗青远介绍,原冶金工业部在1973年下发的《关于西林钢铁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指出:“抓紧勘探翠宏山铁矿,作为西林钢铁厂的后续矿山”。而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笔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第九条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出资勘探项目”、“矿产资源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等情形之一,就应以招拍挂方式授予。翠宏山铁矿不仅是“国家出资勘探”,而且是储量达1.5亿吨的“大型金属矿产地”,为何竟以协议方式出让呢?

        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其实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补充通知。国务院【2005】28号文指出:“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产权市场。”而且,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的第二条也明确规定:铁矿等《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矿产,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

        “退一步讲,即使按苗青远所述依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第五条,翠宏山铁矿经过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但这个第五条同时还规定,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曾凡荣说,“难道资源价值达千亿元的翠宏山铁矿,其探矿权市场价仅为3.1亿元吗?”

        曾凡荣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及第53条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特定权利事项的许可,应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说,国家已从法律上明确,铁矿等有限自然资源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问:是否造成“国资流失”

        黑龙江省国资委致函《经济参考报》称:“改制协议签署时,西钢控股的翠宏山矿业公司尚未取得探矿权,不是翠宏山矿的权益所有人。”“3.1亿元探矿权价款是否涉嫌贱卖,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嫌疑,与西钢改制无关,不属国资委监管职责范围。”

        笔者注意到,六院于2008年写给省领导的报告中称:翠宏山矿“是由国家出资、我院组织勘探的大型铁、钼、钨、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报告》显示,该矿勘探总投资2253万多元。苗青远在新闻通报会上也表示,六院对翠宏山铁矿进行了“详细勘探”并“查明地质储量1.5亿吨”。

        国土资源部(2003)197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应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翠宏山铁矿显然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为何竟被以“探矿权”形式“协议出让”呢?

        “众所周知,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价款相差巨大。”一位矿业专家告诉笔者,“一些地方违规操作,把本应该授予采矿权的改为探矿权出让,把本应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改为协议出让,目的就是为了少向国家缴纳资源价款,最终造成国有矿业资产的严重流失。”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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