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车主可到车辆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申领。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污染控制处负责人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通过对机动车进行黄绿标分类管理和各地方政府采取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我省将加大对黄标车的淘汰力度,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经定期检验合格后,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申领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范围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 海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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