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理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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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青岛律师 dbzz青岛律师刑事辩护价值探讨: 现实中所发生的种种对律师不理解不信任甚至打压的社会现象,很有必要对律师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予以探讨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理想结果,即实体正义在诉讼中的最理想体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无辜的人不予定罪;(2)有罪的人被判有罪;(3)有罪的人得到与其罪刑相当的惩罚。[9]但是三者常常不能同时实现,第(1)项与第(2)项常常交叉出现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理想和智慧的制度安排不应当以制度运行的最完善或最理想作为制度设计的底线,而应当以不完善状态作为底线,这与宪政制度以人性的不完美假定有同样的逻辑思路。有罪者得以惩罚与无罪者不受追究,何者应当成为我们制度设计的底线更能体现社会正义呢?显然是后者,“无辜者不受惩罚”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应得到重要的体现和保障。但是以国家起诉为主体的刑事诉讼形式必然造成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等导致被告人只能处于防御状态,www.sdxblaw.com 公诉人利用国家资源处于典型的强势状态。这种“天然的不平等”得到有效矫正就是加强辨方的特权给予辩方充分发挥职能的空间和条件,在设计对抗式审判中的刑事诉讼理念中,始终将“无辜者免受处罚”放在实现实体正义的第一位。将“有罪者被判有罪”的理念放在第二位,更体现了律师辩护的价值。青岛律师也就是宁可让千人漏网,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是现代法治国家尊崇的先进理念,要想充分实现这些实体正义内容,辩方主要代表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无疑是最完美的设置,法官将天平一端倾向刑事被告人,并使其处于受保护的优越地位。青岛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犯罪、**犯罪、***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www.sdxb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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