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2010年6月,我部印发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随着近两年钢铁行业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相关环保新标准的颁布,我部对《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对钢铁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能耗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实行更加严格的能耗环保管理标准。将吨钢烟(粉)尘排放量调整为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提高到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同时,增加了烧结、炼铁等各工序新的排放标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装备水平、环保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的提升。
当前,我国一部分钢铁企业已具有相当竞争能力,有的已进入世界500强,成为各地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行业管理基础,国家难以在金融、贸易、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资源配置等方面规范管理。应当说《规范条件》的修订,有利于创造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经营的政策环境,有利于面对行业现实,实事求是地对已有钢铁企业实施行业基础管理。有利于对优势企业将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对能耗高、污染重、规模小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这些企业兼并重组或者退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实施对改变目前我国钢铁工业发展模式,引导企业节能减排、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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